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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事宜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4/01/24
公告113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事宜,請符合參加人員備妥資績證明文件於1月29日前,擲交本室辦理積分核計。
一、法源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二、符合參訓資格如下: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
(二)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
三、檢具資料:

1、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參訓資格檢核表。(附件一)
2、113年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資格確認暨同意書。(附件二)
3、108、109、110、111、112年度之考績通知書(影本)。
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6、初任委任第5職等合格實授之銓敘審定函(影本)。
7、最近5年內(計算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訓練進修」及「獎懲」紀錄。
四、檢附評分標準表(附件三)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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