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發佈單位:設備組 日期:2023/11/22
主旨: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請再檢視貴校設施,如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求者,請提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11月7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20044737A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2年11月1日氣象字第1125028016號函(附前函)辦理。
二、本署112年9月7日以臺教國署秘字第1120120258號函轉教育部體育署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旨揭宣導諒達。
三、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四、請貴校再檢視如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求者,請依前述說明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體育署原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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