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推動事宜
發佈單位:設備組 日期:2025/03/18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規定,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二、貴校如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請考量防禦縱深及落實聯防機制之需求,於113年4月21日前依所附電子檔格式提送資料(如附件2,請註明新增、刪除或修正),俾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如無新增、刪除或修正之需求,則無須函復。
三、有關附件2之位置點地理座標請依照世界大地測量系統1984(WGS-84)為參考基準,以WGS-84之度、分、秒格式標示座標點之EXCEL檔案提送,以符合資訊系統既定之格式及檔案形式,避免造成資料於匯入系統時產生不預期之資料漏失或錯誤,影響資料正確性及作業效率。
下載檔案
二、貴校如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請考量防禦縱深及落實聯防機制之需求,於113年4月21日前依所附電子檔格式提送資料(如附件2,請註明新增、刪除或修正),俾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如無新增、刪除或修正之需求,則無須函復。
三、有關附件2之位置點地理座標請依照世界大地測量系統1984(WGS-84)為參考基準,以WGS-84之度、分、秒格式標示座標點之EXCEL檔案提送,以符合資訊系統既定之格式及檔案形式,避免造成資料於匯入系統時產生不預期之資料漏失或錯誤,影響資料正確性及作業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