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條件
發佈單位:註冊組 日期:2024/04/09
依據第27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分條件為: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111學年度後入學者修正為182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分條件為: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111學年度後入學者修正為182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