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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3/05/15
有關公務人員及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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