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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國教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事宜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3/07/24

主旨:有關國教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本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4、對不適任教師業務具備有基礎認識者尤佳。

(二)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7月28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p2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人事室商借教師」,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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