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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3/09/23
教育部 書函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葉珏廷
電話:(02)7736-6132
電子信箱:kim35@mail.moe.gov.tw

受文者:國立潮州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一)字第112009344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 附件一

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又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四、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屬機關(構)及大學附設機構、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