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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間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出國案件之申請及審核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0/04/06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本署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出國案件之申請及審核,應確依說明規範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
           第11款規定,於109年3月16日宣布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停止出
           國至本學期上課日結束止」之必要應變處置。實施對象包含公私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
           自109年3月20日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起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
    二、若確有出國(境)之必要時,須專案向本署申請許可後始得出國(境)。如有
           教職員工未依公告專案向本署申請許可即逕行出國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非因公出國者,回國後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