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期間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出國案件之申請及審核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0/04/06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本署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出國案件之申請及審核,應確依說明規範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
第11款規定,於109年3月16日宣布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停止出
國至本學期上課日結束止」之必要應變處置。實施對象包含公私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
自109年3月20日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起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
二、若確有出國(境)之必要時,須專案向本署申請許可後始得出國(境)。如有
教職員工未依公告專案向本署申請許可即逕行出國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非因公出國者,回國後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
本署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出國案件之申請及審核,應確依說明規範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
第11款規定,於109年3月16日宣布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停止出
國至本學期上課日結束止」之必要應變處置。實施對象包含公私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
自109年3月20日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起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
二、若確有出國(境)之必要時,須專案向本署申請許可後始得出國(境)。如有
教職員工未依公告專案向本署申請許可即逕行出國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非因公出國者,回國後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