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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有關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5/11/06
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 1 份,請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人員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校人事室案陳國教署114年11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14852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轉請加強宣導所屬公務員赴陸港澳地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經機關許可及完成差勤登錄,並應配合調整差勤系統增列警示文字;違法(規)者,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論處。

三、依 行政院 114年 9月 10日 核定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3點第 7款第 5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 )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 ,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 (構 )留存

四、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事項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五、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各機關於人員到任、初任或調任時,應併同提供赴陸相關法規與宣導資料,並要求當事人簽署切結書,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六、另陸委會已製作「公務員赴陸」宣導圖卡,並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 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請自行參考運用並加強內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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