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5/12/12
一、有關國教署轉知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一案。詳如附件。
二、依來文附件三得知,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之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以七日為限合計五十六小時,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自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