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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依規定得以提敘事宜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6/01/08
一、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事宜。
二、依來文說明三得知,教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三、本校教師有以上情事,逕洽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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