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原住民身分宣導事宜
發佈單位:人事室 日期:2026/02/04
有關潮州鎮戶政事務所宣導事項如下:
一、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未成年時,因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親權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母行使或負擔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請於115年2月4日前,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否則依法將喪失原住民身分,其原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也可能喪失原住民身分。有此類狀況的原住民族人,請儘早至全國任一戶所辦理辦理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詳如附件。
二、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從
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
布,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只要其姓名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人,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戶政事務所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清查,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請連結宣導資料,如附件),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如對戶政事務所之通知有任何疑惑,可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下載檔案
下載檔案
一、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未成年時,因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親權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母行使或負擔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請於115年2月4日前,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否則依法將喪失原住民身分,其原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也可能喪失原住民身分。有此類狀況的原住民族人,請儘早至全國任一戶所辦理辦理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詳如附件。
二、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從
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
布,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只要其姓名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人,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戶政事務所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清查,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請連結宣導資料,如附件),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如對戶政事務所之通知有任何疑惑,可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更 多 圖 片
